文/羊城派記者 董柳
通訊員 賈蓉慧 席林林 戴巧利
薛某(女)和李某(男)在朋友聚會相識,一個月后便確立戀愛關系。男方稱,戀愛期間女方向其借款10萬元與人合伙投資開設餐館,并借款22.2萬元用于炒股,在股市被套后又向其借款10萬元進行補倉。
后雙方頻繁吵架,感情破裂,男方多次向女方催討42.2萬元及利息未果,遂將女方薛某告上法庭。一審法院審理認為案件所涉款42.2萬元屬于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判令女方全部償還42.2萬元及利息。
記者14日獲悉,廣州中院近日作出二審判決,認為李某所舉證據并不能證明用于炒股的32.2萬元款項為借款,更符合雙方共同炒股的投資款,本案是借款糾紛,對該投資款二審法院不予處理;改判薛某僅需償還投資開設餐館的本金10萬元和利息。
一審:女方需還男方借款本金42.2萬及利息
2014年4月,薛某(女)和李某(男)在朋友聚會相識,一個月后便確立了戀愛關系。
男方稱,戀愛期間女方向其借款10萬元與人合伙投資開設餐館,并借款22.2萬元用于炒股,在股市被套后又向其借款10萬元進行補倉。后雙方頻繁吵架,感情破裂,男方多次向女方催討42.2萬元及利息未果,遂將女方薛某告上法庭。
女方在法庭上稱,自己有穩(wěn)定的工作和較高的收入來源,沒有必要向李某借款。兩人沒有簽訂任何借款合同,也沒有就借款事宜另有約定,李某提交的銀行轉賬憑證也沒有附言備注是借款。
而且款項的發(fā)生具有連續(xù)多次、金額不固定的特征,不符合一般的借貸行為,大多用于戀愛期間的共同消費支出及李某為自己支付的消費支出,還有一部分是對自己的贈與,但其并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
一審法院認為,李某向薛某轉賬為大額資金,不符合一般的消費支出,并且,薛某在微信中也用“沒錢還你”、“打欠條”、“是你的錢”等詞匯表明雙方為借貸關系。李某在向被告薛某交付42.2萬元款項時并沒有明確贈與的意思表示,且薛某也未提供證據證明原告有贈與的意思表示,因此認定涉案42.2萬元款項屬于民間借款,判薛某償還李某借款本金42.2萬元及利息。
薛某不服一審判決,上訴到廣州中院。
二審:女方僅需償還10萬元的本金和利息
二審法院認為,本案中2014年12月4日至2016年1月8日李某分多筆給薛某轉賬合共42.2萬元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雙方爭議的焦點在于上述款項是否屬于民間借款。
二審期間,薛某和李某又提交了微信、QQ、短信聊天記錄、銀行流水和證券交易明細等新的證據。
其中,2015年12月15日短信中,李某說:“今天我會把你股票賬號的股票賣掉,然后你明天把錢還我就是了。我不占你便宜,我會按份額承擔虧損?!?/P>
在該短信中,薛某說:“股票你趕緊處理,今天你不賣,待會我就賣,只是不想再惹你這樣的人,免得說股票是我賣的,投餐廳那錢我會想辦法還你。談個戀愛讓我還一堆錢,我也是服了,想必之前你去找你前女友還錢,情況也應該跟我一樣吧,談戀愛的時候可以花你錢,分手后就必須還之前戀愛時給的錢……”
2016年1月5日的微信截圖顯示,李某說:“你跟證券綁定的賬號是哪個銀行,等市場穩(wěn)定我想轉些錢進去幫你把成本降低,回本后轉回給我即可。”
薛某回答說:“農行。”
李某說:“之前給我那個?”
薛某 :“恩?!?/P>
2016年3月14日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薛某問:“你的股票打算怎么弄?放我賬號上的股票,你打算怎么處理?”
李某說:“按之前說的呀,我相信你,你的意見?”
薛某說:“我沒意見,我之前說了什么我都忘了?!?/P>
結合雙方短信、QQ及微信聊天記錄等證據,二審法院認為:
第一,李某可以自行操作薛某的股票賬戶,并且會告知薛某應購買何種股票,甚至是知曉薛某的賬號密碼。
第二,本案最后一筆款項10萬元發(fā)生于2016年1月8日,結合雙方2016年1月5日的微信聊天記錄,更符合薛某主張的該筆10萬元轉賬是李某自行補倉的行為特征。
第三,聊天記錄中薛某雖承認“還錢”“寫欠條”等字眼,主張雙方存在借貸合意,但是該事實發(fā)生于雙方對案涉款項爭執(zhí),戀愛關系存在裂痕期間。女方對男方的償還要求所作出的反應,從其微信聊天的語氣和庭審的陳述可以看出,更多是出于世俗的無奈和壓力及女性對其自尊的維護,不能認定為雙方存在借貸合意。
綜上,關于2014年12月4日、2014年12月16日轉賬的合計10萬元的性質,薛某提供的證據并不能顯示開餐廳的10萬元是李某贈與的款項。
同時,二審期間,薛某亦未提出新的事實和理由予以證明其主張,故原審法院認定該筆10萬元款項為借款并無不當,二審法院予以確認。
關于2015年5月26日至2016年1月8日分6筆合共轉賬32.2萬元的性質問題,李某所舉證據并不能證明該款項為借款,更符合雙方共同炒股的投資款。故廣州中院改判薛某僅需償還10萬元的本金和利息。
來源|羊城派
責編|鄭宗敏
題圖|視覺中國(圖文無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