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朋友圈是一個特殊的信息交流空間,里面多數(shù)都是親朋好友之類的熟人。然而在如今的網(wǎng)絡(luò)經(jīng)濟發(fā)展下,越來越多的人加入微商做起了 " 街坊 " 生意,從面膜、服裝、化妝品等,到打折低價的特供商品。深圳男子劉某玉也在朋友圈賣起了茅臺酒,可他卻做得不是正規(guī)商品買賣,而是編造謊言賣假酒。這下他可攤上麻煩了,不僅自己的人際關(guān)系因此受到影響,還因銷售假冒茅臺酒被深圳市羅湖區(qū)人民法院判刑有期徒刑 10 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 70000 元。
據(jù)了解,2016 年 4 月,劉某玉在貴州省仁懷市認識了犯罪嫌疑人劉某隴(男,身份不詳,在逃),對方稱其有高仿茅臺酒供貨,每瓶僅需人民幣 400 元。隨后,劉某玉便在微信群及朋友圈發(fā)廣告,假稱自己有一位堂哥在貴州茅臺酒廠做中層干部,可以買到便宜的茅臺酒,每瓶人民幣 850 元。
得此信息后,被害人黃某健先支付人民幣 10200 元向劉某玉購買了 12 瓶茅臺酒,后又陸續(xù)分三次購買了 132 瓶茅臺酒,并向劉某玉支付人民幣 104412 元,其中最后一次購買的茅臺酒價格是按每瓶人民幣 920 元。此外,羅某春也以每瓶茅臺酒人民幣 920 元向劉某玉購買了 36 瓶,并支付人民幣 33120 元。2017 年 1 月 10 日,黃某健和羅某春到公安機關(guān)報案,懷疑自己買到了假茅臺酒。經(jīng)過鑒定,劉某玉所銷售的茅臺酒是假冒產(chǎn)品。
2017 年 2 月 8 日,民警在深圳市龍崗區(qū)將劉某玉抓獲歸案,并扣押羅某春購買的涉嫌假冒的茅臺酒 18 瓶,黃某健購買的涉嫌假冒的茅臺酒 107 瓶。經(jīng)比對,繳獲的假冒茅臺酒使用的標識與茅臺酒第 3159141 號商標在視覺上基本無差別、足以對公眾產(chǎn)生誤導。2017 年 1 月 20 日,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鑒定證明表》顯示,查獲的上述白酒不是該公司生產(chǎn)(包裝)的產(chǎn)品。
2017 年 6 月 9 日,深圳市羅湖區(qū)人民檢察院向羅湖法院提起公訴,指控劉某玉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羅湖區(qū)法院審理后,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劉某玉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 70000 元上繳國庫,沒收假冒的茅臺酒 125 瓶。
深圳晚報記者 伊宵鴻 編輯 劉小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