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2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張某某執(zhí)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受賄、挪用公款二審刑事裁定書》,北京青年報記者查詢發(fā)現(xiàn),裁定書中的張某某正是此前已經落馬的湖南省懷化市中級人民法院原執(zhí)行局局長張春翔。一審法院以張春翔犯受賄罪、挪用公款罪決定對其執(zhí)行有期徒刑8年。張春翔不服上訴,檢方也認為量刑不當提出抗訴,裁定書顯示,在張家界中院審理過程中,檢方決定撤回抗訴,張春翔自愿申請撤回上訴,一審判決目前已經生效。
張春翔,男,1966年3月出生,湖南省邵陽市人,歷任懷化地區(qū)中級人民法院書記員、副主任、助理審判員、審判員、副庭長、庭長、執(zhí)行局局長、審判委員會委員等職務。據湖南省監(jiān)察委員會官方網站“三湘風紀網”2016年4月通報,懷化市中級人民法院原黨組成員、執(zhí)行局局長張春翔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裁定書顯示,因張春翔涉嫌執(zhí)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于2016年7月14日經湖南省懷化市人民檢察院決定,同年7月16日由湖南省懷化市公安局執(zhí)行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經湖南省人民檢察院決定,同日由湖南省懷化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北青報記者查詢發(fā)現(xiàn),湖南法院網2017年10月曾刊登了一篇名為《深刻汲取張春翔等人教訓 努力提升黨風廉政建設和審判質效》的文章,文章稱,懷化中院召開黨風廉政建設和審判質效推進會,會上指出,會議目的是傳達貫徹湖南高院下發(fā)的《關于兩起嚴重違紀違法“窩案”的情況通報》精神,進一步深挖張春翔、楊賢良、陳實等人違法違紀的根源,認真吸取教訓。
裁定書顯示,一審法院慈利縣法院于2018年12月31日作出(2017)湘0821刑初252號刑事判決,張春翔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8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
湖南省慈利縣人民檢察院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有錯誤,適用法律不當,量刑不當,提出抗訴。張春翔認為原判認定挪用公款罪定性不當,量刑偏重,提出上訴。張家界中院于2019年1月17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本案。
在張家界中院審理過程中,張家界市人民檢察院決定撤回抗訴,張春翔自愿申請撤回上訴。
張家界中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湖南省張家界市人民檢察院決定撤回抗訴及上訴人張某某申請撤回上訴均符合法律規(guī)定,法院準許張家界市人民檢察院撤回抗訴;準許張春翔撤回上訴。目前一審判決已經生效。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李鐵柱






